本网河南焦作讯(调研员杨宗绪)在保险消费日益普及的当下,保险理赔纠纷时有发生,尤其是对于给付型保险的理赔规则,不少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存在认知分歧。近日,博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,为受害者家属讨回了公道。

基本案情
货车司机A经营的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挂靠在B物流有限公司名下。2024年9月29日,B公司为该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保“驾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”,保险金额50万元,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。
同年11月1日,A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,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,不幸当场身亡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,A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。A的家属向C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,却遭到拒绝,遂诉至法院。C保险公司辩称,应先由实际侵权方进行赔付,同时需核查车辆是否投保其他险种,公司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。
法院判决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。案涉“驾乘人员意外险”为给付型保险,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,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情形,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额进行赔付,而与事故责任划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赔偿来源并无关联。
B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A在C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,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。B公司已依约缴纳保险费,C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。A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,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,其家属要求C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,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最终,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判决C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向A的家属赔付保险金50万元。
什么是给付型保险?
给付型保险,是指依据保险合同约定,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(如疾病确诊、身故、伤残、达到特定年龄或期限等),或满足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时,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,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类型。
常见的给付型保险包括:
人寿保险: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,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时,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;
重大疾病保险:当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,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;
意外伤害保险: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、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,按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。(如案例中涉及的驾乘人员意外险即属此类)